永顺县纪委监委公务出差管理制度
永顺县纪委监委公务出差管理制度
1、因公出差需报相关领导批准,填写公务出差登记表;班子成员出县出差需报书记批准,室(部、组)负责人出县出差需报分管副书记批准,一般干部出县出差需报分管领导批准。
2、机关干部职工公务出差,需事先填出差登记表,按《永顺县县直机关旅差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报销;在外住宿报销需据实开具住宿金额,除提供住宿票据外还要附住宿清单方可报销。到省州跟班学习、协助办案时间较长的,中途回永顺往返交通费可凭乘汽车(火车)票报销,但每周仅限一次,租车费不予报销,自驾车往返的,按汽(火)车票标准报销。
3、县直派驻纪检组、乡镇纪委干部因公务产生的差旅费原则上都在派驻单位和乡镇报销。县纪委监委抽调参加专案、专项行动、巡察和跟班、借用的纪检组和乡镇纪委干部在公务出差中产生的差旅费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到县纪委监委机关报销。
4、未经审批的出差,相关费用自理。
永顺县纪委监委印章管理制度
1、两委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室(部)印章由各室(部)妥善管理。印章不准取出办公室外使用和存放,特殊情况要外带公章的需征得主要领导同意。
2、用印一般由办公室人员办理,并进行登记。所有文函(文件、请示、报告、通知、信函等)必须经领导同意才能用印,用印的份数,以批准打印的份数为准。联系工作的介绍信、银行查询通知单等用印需报相关领导审批后盖章。
3、个人需盖用两委公章的,应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重要的应报书记批准,司印人员要对即盖印的文字内容审阅清楚,在确认无原则问题后再进行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