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会活动管理制度
为增强工会组织的群众性,按照《关于转发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工字[2018]22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1、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组织举办政治、经济、法律、科技、业务、文体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可对优秀学员按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给予不超过300元的物质奖励。
2、丰富职工文体活动,同一种文体活动每年可组织比赛一次,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未设奖项的(含春节联欢会),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
根据比赛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各不超过40元)。
为会员购发电影票券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不可组织观看营利性、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
3、文体活动服装费,确需统一购置服装的,参加人员人均不超过500元(含鞋子),每人每年限一次;参加上级工会的重大文体活动比赛可增购一次,人均不超过800元。
4、工会春游、秋游,每年可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外各开展一次,当日往返。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5、确保职工集体福利,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会员生日、结婚、生育、住院、去世(含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退休离岗的慰问按有关标准执行。
6、工会举办活动要有方案(含经费预算)、通知、签到册,活动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
7、本制度由泸溪县纪委监委工会委员会负责执行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