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纪委监委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

来源:古丈县纪委监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08 11:02:37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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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差必须事前报经联系领导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干部职工出差,应事前填写《出差审批单》。副书记出差由书记审批;常委(委员)出差由分管副书记审批;其他干部在县内出差的由联系常委(委员)审批;县外出差1天内的由分管副书记审批,2天以上(含2天)要报经主要领导审批,并在办公室备案。

三、司机出差按机关一般干部出差标准报销。所有票据必须由出差干部和司机共同签字。司机单独出差和接送人的票据,须经申请派车干部签字。过路过桥费、住宿费等统一由一人负责结算,与差旅费一起报帐。

四、严格执行差旅费标准,出差费按相关规定报销。

工作人员出县参加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举办单位开具的发票报销有关开支,除在途期间按照标准报销差旅费外,不得报销任何其他费用。接待单位安排住宿或者没有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六、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等级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须报告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七、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单位统一为干部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公出差自行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不再纳入差旅费报障范围。

八、经组织批准,在常驻地以外地区跟班学习、挂职锻炼、实(见)习,上级抽调人员进行专项活动,参加省、州巡视巡察,外出办案等,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文件回单位报销,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在外抽调办案期间,上级纪委负担抽调办案人员食宿的情况下,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县外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负责抽调办案人员的伙食补助;上级纪委不负担本机关抽调办案人员食宿的情况下,单位按出差标准负责抽调办案人员的伙食补助。抽调人员不得多头报销差旅费。

九、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不报销培训期间市内交通费,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到机关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报销在途期间的差旅费。

十、驻村干部驻村期间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执行。

十一、出差人员在当月下旬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据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提供车、船、机票和食宿费发票等凭证,并附《公务出差审批单》。同批次的多人同行出差由一人统一报账,经联系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同意签字后,按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县委巡察机构人员差旅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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