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机关请销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年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系统内干部因病、因事、婚丧、生育、带薪休年假等请销假。
第三条 请假按照“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审批”的原则履行手续,请假人员填写请假条并到办公室登记。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本人需以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代请假的形式报告,后由本人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 请假类型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葬假、产假、带薪休假
(一)事假。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患病住院需陪护或子女结婚、送子女上学等特殊情况可请事假。
1、请假期限:短期事假为2天以内;中期事假为3-9天,长期事假为10天以上(含10天)。
2、长期事假原则上仅限于因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进行陪护,请假人需提供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
3、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二)病假。因病经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请假治疗的,可请病假。
1、因病需请3天以下(含3天)的,由本人按程序报批后,方可休病假;3天以上的、凭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按程序报批后休病假。
2、请病假累计超过60天(含60天)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三)婚假。婚假假期为3天。干部职工晚婚(男方25岁以上,女方23岁以上)按国家规定的政策休假。
(四)丧葬假。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一般为3—5天,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本人申请后由委领导酌情批准。
(五)产假。生育一胎或者二胎的,享受158天产假。男方陪护假为20天。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五条 带薪休假
每年暑期按上级统一安排,机关干部职工相对集中休假。休假期间应妥善安排工作,同一部室人员原则上应错开假期,综合部室(办公室、财务室、党风室、审理室、案管室、信访室)必须保证工作日内至少有一人办公。应休假天数按规定计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集中休年休假人员经本人向分管领导申请获得批准后可分段休年假。休年假具体时间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
(一)年休假天数: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年休假在本年度内安排休完,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如工作需要不能统一休的实行个别调整。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的假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休年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含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
干部职工已享受当年的休假期,年内又出现上述1、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年休假。
第六条 严格执行请假审批制度
(一)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书记审批。
(二)部室负责人和一般干部职工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
(三)部室负责人和一般干部职工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批。副科级以上县管干部请假7天以上的,还需报县委组织部批准;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6天以上(含16天)的,还需报县人社局批准。
(四)严禁为规避审批制度,拆分请假天数(即本想请假3天却每次请1天,连续3次请假)。
第七条 销假制度
销假应在假期结束后上班第一天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到办公室作书面销假登记,休完年休假返岗后除向办公室作书面销假登记外还需到机关组织部作书面销假登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
(二)请假期满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三)请假期满未办理销假手续的。
第九条 旷工1天(含1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批评教育;旷工2天(含2天)以上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累计5天(含5天)以上,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享受绩效及其他奖励。
第十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请假,必须先报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纪检组长参照部室主任,具体批假天数权限参照第六条执行),再报派驻单位主要领导备案。镇纪委人员请假先报镇党委审批同意,同时报纪委监委联镇常委(委员)批准、县纪委办公室备案。镇纪委书记请假3天(含3天)以上,必须先报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县委巡察机构人员请销假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1:请假条
附件2:休年休假审批表
附件1:
请假条
20 年 月 日
请假人 |
请假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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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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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古丈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年休假申报表 |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申报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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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间 |
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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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休假 时间 |
本人申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休假 天;申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休假 天。共计休假 天,其中,带薪年休假 天,期间遇法定假日与公休假 天。 | ||
纪委组织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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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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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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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