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纪检监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1、机关内经费由财务室统一归口管理,各项经费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2、财务室每月给分管财务的领导(副书记)报送一份经费使用情况报表,每年元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全年财务审计。
3、在管理使用机关经费中,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按规定办事,帐目做到日清月结,按时上报各种财务报表。
4、机关财务开支实行严格的事前分级请示报告制,未经同意,不得事先开支。原则上,一万元以内开支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副书记)审批;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内开支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副书记)向书记汇报后审批;超过五万元的,由班子会议集体决策。
5、凡本委干部个人借支公款,要写清事由,一律报请分管财务的副书记审批。
6、凡本委办公所需用品及设施维修,由所需部室报办公室后,由办公室通知单位出纳统一采购和安排维修。
7、凡本委干部职工出差,一律填写出《出差审批单》,按程序审批,并到办公室进行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一律不予报销。各片区负责人抽调县直派(驻)单位纪检组长、乡镇纪委书记办案的费用,参照本委差旅费用报销标准执行。抽借调(含跟班)人员餐旅费同上。
8、凡干部出差,应按照政策规定住宿、开餐。差旅费用报销标准严格按照保财行〔2018〕1号规定执行。因公出差产生的住宿费,凭住宿费发票和公务卡消费小票进行报销。报销差旅费,需在出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抽调、跟班人员补助标准参照委机关干部执行。
9、参加业务培训,须有相关部门公函,报分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费用按保财行〔2014〕2号执行。参加学历教育、继续学习深造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10、会议费开支应附班子会议纪要、会议方案、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单、会议费结算清单和会议费发票等进行报帐,严格按保财行〔2014〕2号规定核对报销。
11、本委干部经批准所开支的费用,一律由本人结清报销,不许赊借欠帐。
12、机关各项费用开支报账,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报销的凭证、单据必须符合财经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由经办人签名、分管常委复核、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可方可报销。按照县财政相关要求由收款人(单位)提供银行帐号转帐支付,原则上不直接支付现金(特殊情况除外)。
13、加强对涉嫌违纪财物的管理。严格执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涉嫌财物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办案收缴款项要及时入帐、及时纳入财务管理,坚决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