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纪委州监委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州纪委州监委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湘西自治州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州纪委州监委机关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车辆两大类。为加强和规范机关车辆的使用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一)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范围
1.主要用于查办案件、监督检查等执纪执法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办公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配备。
2.州纪委州监委可使用执法执勤用车的部室主要包括:信访室、纪检监察第一至十一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等部室。对临时承担重大任务督办、特殊业务督查等部室,也可安排执法用车。
3.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单位执法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执法执勤用车。
(二)一般公务车使用范围
1.应急处置。包括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社会稳定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处置。
2.机要通信公务活动。
3.因故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开展的全州性基层调研、下乡、跨行政区域出差的公务出行。
4.对外重要公务工作用车。包括陪同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和其他地级市领导来州视察、督查、检查、巡视、调研、考察、召开现场会和报告会等相关公务活动和重要公务接待。
5.跨行政区域出差。自接到相关公务活动文件的当天算起,距公务活动时间为1个工作日以内,时间较紧急且无法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可申请使用公务车辆(需附上级办公室的通知或方案);如距公务活动时间有2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应当自行解决交通工具。
6.全州性重大公务活动。州里的各项工作现场推进会、招商引资、重大节假日的走访慰问、工作督查等活动。
7.下村开展各项工作考评、安全工作检查、监察督查(需附上级或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通知或方案)。
8.到交通不便或较边远山区、公共交通工具覆盖不到的村开展公务活动的。
9.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批量采购大宗办公用品。
10.参加省里的会议,到省里汇报工作,送机要文件、急件、材料等。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一般性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用车。
二、车辆管理
(一)办公室为机关车辆主管部室,具体负责日常车辆的统一调配。
(二)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审批制。机关公务用车须填报《州纪委州监委公务用车派车单》,经审批后方可派车。派车单一式二份,一份送司机,凭单报销旅差费,一份办公室备案。
具体程序为:
1、使用部室提出申请,安排经办人填写《州纪委州监委公务用车派车单》(包括填写用车时间、返程时间、用车事由等)→用车部室负责人签字→办公室意见(主要签署使用具体车辆建议)→分管领导签批派车(注:委领导使用公务用车,由司机或所联系的相关部室或司机代为填报派车单)。
2、办公室根据用车部室送来的《州纪委州监委公务车派车单》安排出车。
(三)没有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的,不得派车。确因事件紧迫,急需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可简化派车手续,先口头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请示同意后可先派车,但返回后必须补齐相关审批手续。
(四)到吉首城区执行公务活动按有关规定派车。吉首城区(峒河街道、乾州街道、镇溪街道以及湘西经开区,不含乡镇工作站)不报销差旅费。
(五)实行公务用车去向公示制。要及时公示派出车辆,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外出车辆,当任务完成返回后,司机应及时将车停放在固定停车点内,并向办公室报告。
(六)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车辆发生故障后要及时报告秘书长和办公室,经按程序批准后送往指定修理厂维修。
(七)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星期六、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单位机关车辆必须在单位停放封存,特殊情况外。未经批准或非指定驾驶员不得擅自动用公务车辆。
三、车辆租赁
(一)公务活动应优先安排保留公务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的,按照社会化、市场化方式解决。车辆租赁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
(二)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本单位公务用车不能满足保障的;
2、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集中行动,或本单位研究决定开展的专项督查和工作调研;
3、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4、单位集体大型公务活动;
5、大型节会及其他特殊情况。
(三)严格执行租赁车辆程序。
1、在符合车辆租赁条件下,由所需租赁车辆的部室提出申请,安排经办人填写《州纪委州监委公务租车单》(包括填写拟租车时间、返程时间、租车事由等)→办公室意见→分管领导签批(注:租车单一式二份,一份送司机,交租车公司凭单和发票报销租车费,一份办公室备案)。
2、租赁车辆途中所产生的过路过桥费、油费由申请租赁车辆的部室先行自付,出差返回后与差旅费一并按程序报销。
3、办公室接租车申请单后,及时与租车公司衔接,保障租车及时到位。
(四)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租赁车辆:
1、吉首城区(含湘西经开区)非办案需要的;
2、到州内七县执行公务活动超过2天的;
3、到省内其他地市执行公务活动超过3天的;
4、跨省执行公务活动超过6天的;
(五)从严控制车辆租赁费用。车辆租赁费用从预算内资金支出,严格控制,租赁费不能超过年初的预算总额。
(六)租车期间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补贴。
四、纪律要求
(一)执法车辆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严禁无驾驶证驾驶执法执勤车辆;严禁追撵违法违规车辆;严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农家乐等娱乐场所;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用执法车辆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二)在用车过程中,用车部室必须严格遵守审批的用车时间、出行地点、返程时间等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时间、变更地点、办理私事等。要讲文明,尊重驾驶员,不得要求驾驶员超速行驶。凡违规违章驾驶,所受处罚由驾驶员自行负责。要讲卫生,爱护车辆,不得在车内随意吐痰、乱扔垃圾等,要保持车辆整洁。
(三)委办公室、组织部、干部监督室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务用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五、其他规定
在单位用车无法保障和租赁车辆难以及时到位、州内公务用车流动平台尚未建立的情况下,确因办案、精准扶贫等特殊需要出差可使用社会车辆。如当天往返的,报销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可不用住宿发票;出差时间超过2天或2天以上的,报销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可不用住宿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