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纪委州监委接待管理制度
州纪委州监委接待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和《湘西自治州党政机关国人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接待原则
(一)坚持“凭公函接待”原则。
(二)坚持“先报批后接待”原则。
(三)坚持“归口接待、对口陪同”原则。
第二条 接待对象
(一)上级纪委监委来我州检查指导工作、召开重要会议等公务活动;省纪委监委办公厅明确要求重点接待的人员。
(二)州外纪检监察系统同行来我州办案、考察、交流等活动;
(三)委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的接待任务,或因对外联系和交往必须接待的单位宾客。
第三条 职责分工
1、上级纪委监委来人或根据工作需要的接待任务,或因对外联系和交往必须接待的单位宾客由办公室制定接待方案,负责协调陪同领导。
2、州外纪检监察系统来人由对口部室经办人填写《州纪委州监委公务接待审批表》,提供接待公函,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接待标准
(一)伙食标准
接待对象为上级单位来人或兄弟市纪检监察系统进行工作考察交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按当地伙食标准执行。来人必须按规定缴纳伙食费。除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外,公务接待一律不得饮酒。
住宿标准
省部级领导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领导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自行结算。
第五条 接待审批
所有接待一律凭正式公函或文件、通知。特殊情况由对口部室凭批件按规定核定填报《州纪委州监委公务接待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六条 费用结算
由对口部室接待陪同人员按照标准予以公务卡刷卡结账,凭《委机关公务接待审批表》,刷卡消费电脑交易小票,正规发票,按《州纪委州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程序予以报销,所有接待一次一结,不得长期挂账。
第七条 有关规定
(一)接待对象的确认: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函告制度。对未有公务接待函告(书面通知)或未按程序报批的公务接待,未在消费原始单据上签明接待对象和事由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二)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上级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