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纪委州监委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州纪委州监委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部室全体干部职工及所有跟班学习、借用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机关各部室办理各类工作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单位和个人来访、来电、来信要求办理、咨询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
第四条 公文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理:
1.需要办理的批阅类公文,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呈领导批示。要件和急件随到随办,呈领导批阅或有关部室阅办的时限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2.承办室应当在发文机关、领导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公文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室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室办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要件和急件要在当天退回)。
3.承办部室必须在要求的期限内将督办件的办理结果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呈报反馈。案件督办件由相关部室负责承接、转办和督办。
第五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应在要求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主办件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做出书面答复,会办件应在1个月内办结并做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交办单位。不应由本机关职能室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10日内通过办公室退回交办单位。
第六条 信访事项按规定的时限办理:
1.对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信访举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对应当本级办理且经核实后确定为实名举报的,信访室应当自收到信访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举报人。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经核实后确定为实名举报的,信访室应当自收到信访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涉及群众性信访或重要紧急事项,应当协助信访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分管领导后再处理。
2.本委直接办理的信访件,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期。
3.受理的实名举报事项已经办结或作了结处理后,承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信访举报人反馈。
第七条 其他业务的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由各相关职能室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对单位、个人咨询的党纪、法规、政策等事项,应当即时解答;暂时无法解答的,应当说明理由;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应告知其应该咨询的部室或有关部门(单位)。
第九条 机关各部室负责人对本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办公室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监督,干部监督室负责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