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纪委州监委公章管理制度

来源:州纪委监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07 09:15:31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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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纪委州监委公章管理制度

  

一、州纪委、州监委,州纪委办公室、州监委办公室及州纪委州监委二级机构公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内设部室的公章由部室指定专人保管。

二、任何人不得将公章带离办公室。因特殊情况要将公章带出办公室的,须经秘书长同意,并严格按要求使用和管理,如出现问题,由经办人负责。

三、严格实行盖章登记制。任何人加盖州纪委、州监委,州纪委办公室、州监委办公室的公章,须在盖章登记本上统一登记。盖章登记本由办公室统一制作。

四、以州纪委、州监委,州纪委办公室、州监委办公室名义对外发文的公文(包括通知、请示、报告等)盖章,须按文件签发程序规定填好发文审签单,经委领导签发后方可盖章。

五、对外协议合同、考核奖励审核、干部任免征求意见表、一般数据上报等社会较为敏感资料需盖章的,须经委相关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盖章。重要数据或重大报告事项需要盖章的,须经常委会研究,并经州纪委书记签字后方可盖章。

六、加盖二级机构公章,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盖章。

七、相关部室因工作需要,在执法文书或介绍信上加盖公章的,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盖章。

八、本单位干部职工办理个人有关事宜,需要开具证明或加盖公章的,须报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出具证明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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