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警丨缴纳“好处费”包过科三......一名交警大队长的“生财之道”

来源:湘西纪检微信公众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28 09:18:08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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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体会过挂掉科目三的痛苦吗?如果交1000元钱就能买通交警队的关系,你会怎么办?


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大队原大队长向京和某驾校勾结,成为该驾校股东,并为超过500人通过科目三考试打过招呼。在考生通过考试后,驾校校长会按照每人800元至1200元不等,向向京缴纳“好处费”。同时,向京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收受保险公司“驾培险”“回扣”资金50万元,个人实得25万元。


2019年8月2日,经湘西自治州纪委监委指定管辖,向京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凤凰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9年11月12日,向京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近日,向京涉嫌受贿一案,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向京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尝到“甜头”    贪念蒙眼

向京的受贿主要发生在2014年至2017年,在他担任湘西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大队大队长期间。


向京担任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大队大队长职位后,湘西州某驾校原校长黄某打起了他的主意。2014年下半年,那时的黄某正在筹建自己的驾校,考虑到驾校成立后面临的驾考指标分配和考生过关率的问题,他决定为驾校找一个“靠山”,黄某思来想去决定拉向京入伙。


经双方协商约定,向京仅出资20万元资金,但按70万元占该驾校20%的股份,即向京占有干股50万元。向京授权朋友签署了合伙协议书,摇身一变成了驾校幕后的股东。

有了向京的暗中相助,驾校的生意也经营得有声有色。2015年至2016年,向京先后16次从该驾校领取了共计90万元的分红。


向京到底为驾校提供了哪些帮助?判决书显示, 2015年,黄某请求向京给驾校部分学员科目三考试提供帮助,向京答应了。事后,向京将这些学员的名单通过手机短信或纸条传递给组织考试的相关工作人员,再由相关工作人员在科目三考试中对这些学员进行操作提醒,以顺利通过考试。


考试过关后,黄某按每个学员800元至1200元不等的数额给向京好处费。2015年至2017年黄某先后多次共送给向京40万元。黄某交代,由向京打招呼过关的人员不低于500人。


协商“合作”    一错再错

在向京的受贿款项中,有一大笔是来自于同保险公司合作拿到的“回扣”。在这一经过“请示”的合作中,保险公司将收取的“驾培险”费用里的20%作为“回扣”交给湘西州交警支队驾管中心。在50万元的回扣中,有一半都进了向京的腰包。


2013年4月,该保险公司业务员孙某主动找到向京,联系“驾培险”的业务。经请示同意后,向京与该保险公司商定,保险公司按保险费的20%给湘西州交警支队驾管中心“回扣”,湘西州交警支队采取发票报账的方式报取“回扣”资金。


2015年下半年,湘西州驾考中心搬到花垣县后,向京将“驾培险”的业务交给了李某。李某负责经营后,李某(另案处理)曾经分多次给向京行贿过10万元。同时,向京多次找李某索要“驾培险”的返点资金。

2017年,向京来到李某办公室索要“回扣”,当时李某透露“保险公司的返点资金大概有80万至100万元左右”。隔了一段时间,李某给了向京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向京独自分得10万元。同年年底,李某又给向京送来30万元现金,向京又独自分得15万元。

非法敛财    终食恶果

在被刑事拘留前,向京有一笔高达330万元的退赃。其中一笔“回扣款”是否属于受贿款引发控辩双方激烈辩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个人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回扣款”共计150万元人民币,其中个人实得125万元,并获得受贿孳息9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向京的辩护人曾提出,向京具有“主观恶性小,收受‘回扣’资金是‘惯例操作’,且‘回扣’资金主要用于单位”。法院认为与基本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最终,一审判决向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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