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关心的检举控告出新要求了!

来源:湘西纪检微信公众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18 16:41:00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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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规则》,今天小编为您梳理了几个您特别关心关注的事项。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哪些检举控告行为?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哪些事项?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怎样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四)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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